今年早些時候,中國總理李克強在一場新聞發布會上回應有關中國經濟中金融風險的問題時說:“(我們)也可以通過市場化債轉股的方式來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桿率”。
中外媒體都注意到了這句話,但中國官員幾乎還沒有從政策層面進行任何闡釋。
至少可以說,細節還沒有敲定,但在西方媒體的報道中,分析師們對債轉股的提議普遍持負面看法,這讓我感到驚訝。
允許銀行將債務轉為對借款人的股權,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的前提條件。比如,有些公司只要減輕債務負擔就能繼續運營下去。如果它們能夠和貸款人協商進行減記,它們就能維持運營,保留就業崗位,實現扭虧為盈。削減債務還能為新投資鋪平道路,或者讓處境艱難的公司被競爭對手收購,從而產生協同效應,實現亟需的行業整合。
但是,銀行如果得不到任何回報就沒有動力減記貸款。那樣做銀行要蒙受損失,即使公司扭虧為盈,好處也都歸股東。允許銀行持有一部分股權,以減記公司的一部分貸款(銀行很少會將全部債務轉為股權),一旦公司獲得盈利,銀行能夠從中分一杯羹。在成功的案例中,股權帶來的紅利可能超過原始貸款的金額。
舉個例子,假如X公司欠Y銀行1億美元。X公司的基礎業務經營得不錯,其管理層相信,如果能夠獲得4000萬美元的投資用于建設新廠房和購置設備,他們就能夠改善利潤率,提高銷售額和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
但是X公司的債務太重了,不過如果它獲得4000萬美元新投資,它就能應付得起6000萬美元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新投資方Z可能會和X公司、Y銀行坐下來協商一項債轉股協議。投資方Z拿出4000萬美元新投資,獲得股權。Y銀行也通過債務減免的方式貢獻4000萬美元,并換取股權。
這樣的協議看上去公平合理。沒有新投資,X公司就會破產,各方都有損失。而在這樣的協議下,Y銀行被要求與投資方Z貢獻同樣的資金,但如果事情按計劃進行,兩方就能分享回報。像這樣的重組在別的地方相當正常,但在中國不可能發生,因為銀行被禁止持有股權。
因此,我看不出允許中國的商業銀行實施債轉股怎么會對銀行本身,或者對更大范圍上的經濟有害。其他方案或者是讓銀行承擔一定的損失,或者就像中國盛行的做法,把不良貸款無休止地展期(于是就產生了所謂的“僵尸企業”)。不管是哪種做法,對銀行業和對整體經濟都是有害的。
當然,如果債轉股是政府強制執行的,或者僅僅是用來改善效率低下的國有企業,那么債轉股可能就不是那么好的一件事。盡管外界所知不多,但在中國的確有先例:大概在世紀之交的時候,銀行被允許進行債務置換,同時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了起來,在之后的繁榮時期,其中一些股份的表現可能相當不錯。
在世界各地的成熟經濟體中,債務重組是各方獨立自主依據商業條款協商達成的。如果按照信息透明原則、出于商業動機進行誠信的協商還無法達成協議,那時一家公司才會陷入破產或者清算的境地。這些公司很可能應該被允許破產。其他公司則可以被賦予新生,以促成經濟中最優的市場化重組,最大化銀行從不良貸款中獲得的回報。
解決中國巨額不良貸款問題需要經歷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允許中國商業銀行持有借款人的股份是這個過程中重要和必要的一步。政策制定者應該在銀行的工具箱中加入這個基本手段,而且——再轉述一句李克強的話——要讓市場力量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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